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类型
在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要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欠缺的状况是自始存在还是嗣后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时,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形时,可以提起婚姻撒销之诉。《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实践中,撤销婚姻诉讼与离婚诉讼有明显不同; (一)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可撤销婚姻产生的原因发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撤销的根本原因在于缔结婚姻并非撤销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决定了两者的具体事由不同。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为:(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反赌博、吸毒等恶习展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备这些情形,是否离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并不必然导致婚姻的解除。而且,如果经法院调解和好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则是《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另一方”。 (二)两者的行为效力和时效不同 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撒销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被撤销后,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撒销婚姻的申请,既可以发生在该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一方当事人死亡以后。 (三)提起诉讼的权利人和期限不同 离婚只能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而有权提起撤销婚姻诉讼的原告仅为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除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准起诉的限制外,离婚诉讼没有其他起诉期限的要求。而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请求撒销婚姻的,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撒销婚姻的双方不享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赋予的配偶应享有的权利,如夫妻财产权、生育权、继承权、同居权、扶养权等。由于撤销婚姻后,当事人属于同居关系。而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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