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财产法律关系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财产法律关系
张芒
律师
律师观点 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财产法律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若当事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则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因此,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处理时,除当事人能够证明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应报双方共同共有子以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是其个人财产的,应当负举证责任。 另外,对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后双方的财产处理进行了特别规定,即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下,重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处理很可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为保护合法婚姻中重婚一方的第一个配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别强调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律赋予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因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诉讼,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重婚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真实情况,亦有利于保护合法婚姻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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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11: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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