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范围及行使期限

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范围及行使期限
张芒
律师
律师观点 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

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范围及行使期限 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均可以重婚为由申请宜告婚姻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由于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一般对社会公众并无大的损害。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限于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般不为外人所知,故规定能够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也限于当事人自己及其近亲属。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在提出申请之时,若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然婚姻关系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另一方可再婚,但由于婚姻效力问题会影响到生存一方当事人及其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的重大权利,也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继承等方面的权益,婚姻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死亡,其之前的婚姻是否有效仍存在法律意义。故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尽快确定婚姻效力状态,规定该种情形下行使权利的期间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此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该一年届满而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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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0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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